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旅部、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标准化战略,构建高质量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到2035年建成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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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家标准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限制强制标准范围,严格立项审评、起草、技术审查等环节要求,禁止违规收费,加强审评监督与督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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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合规性和协调性监督。加大标准制定全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严格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管理,加强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评估与问题排查,严格执行行标转国标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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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权限和范围。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排查清理超范围制定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强监管各环节力度及检查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审查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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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严格团体标准组织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依规完善程序,规范经费管理,健全抽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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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原则做好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加大公开文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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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推荐性标准的组织实施。鼓励采用,严格落实包含行业协会在内的各方宣贯职责,加强公开情况督查,抽查试点示范情况,监督检查利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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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施行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落实公开监督制度,强化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完善团体标准制度。严查企业标准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行为;严查团体标准实施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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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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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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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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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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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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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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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 统筹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处理举报投诉,监督违法与实施,建设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抽查行业与地方标准,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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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监督责任。按职责管理本领域标准,监督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规范引导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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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责任。负责辖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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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鼓励公众监督,鼓励地方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和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