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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就严厉打击商标侵权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声明
2024-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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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部分企业涉及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发布声明。现将声明全文刊登如下: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照明”)是雷士照明品牌的真正权利人和所有权人,拥有包括但不限于“雷士”、“NVC”、“雷士照明”、“NVC 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品牌价值的高质量发展,雷士照明始终坚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工作,在知识产权方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雷士字号、严厉打击造假、售假等专项行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现结合以下4个典型案例,发表本公司的正式声明。


案例一:侵权公司名称:惠州雷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侵权公司)

二审判决结果:惠州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雷士照明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5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雷士”字样。



案例二:侵权公司名称:嘉兴欧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欧田侵权公司)
二审判决结果:嘉兴欧田侵权公司、洑美琴、嘉兴赫本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雷士照明“雷士”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嘉兴欧田侵权公司、洑美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共同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嘉兴赫本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开设的京东“赫本集成吊顶专营店”网店连续刊登声明七日以消除影响;嘉兴欧田侵权公司、洑美琴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雷士照明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嘉兴赫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士照明经济损失35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案例三:侵权公司名称:嘉兴市光大雷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光大侵权公司)

二审判决结果:嘉兴光大侵权公司、胡惠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雷士照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嘉兴光大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出现“雷士”字样;嘉兴光大侵权公司、胡惠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向雷士照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嘉兴光大侵权公司、胡惠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雷士照明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北苑星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士照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嘉兴光大侵权公司、胡惠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士照明连带赔偿合理支出8万元。


案例四:侵权公司名称: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侵权公司)

一审判决结果:立即停止侵犯雷士照明“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号不得使用“雷士”字样;赔偿雷士照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该山东侵权公司不持有任何带有“雷士”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法院判决中亦确认雷士照明已通过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正式解除对该山东侵权公司使用雷士照明系列商标的授权许可,其早已无权使用任何雷士照明系列商标。


然而,该山东侵权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仍然擅自使用雷士照明系列商标进行市场宣传、商标授权许可、全国招商等行为,已涉嫌严重违反我国法律。目前,雷士照明对该公司除民事追责外,将启动行政、刑事等全方位追责程序,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年以来,如上述典型案件,法院已审理多起侵犯雷士照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且多个侵权企业均已被法院判决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雷士”字号,包括但不限于:惠州市现代雷士电器有限公司、惠州市世纪雷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士时尚建材有限公司、南京雷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徐州雷士厨卫电器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侵权行为,现雷士照明特声明如下:


1.上述所有侵权公司均非雷士照明的关联公司,与雷士照明之间没有任何股权或合作关系。


2.2015年,雷士照明与山东侵权公司签署《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明确并强调山东侵权公司自始至终都不享有雷士照明商标二十年的商标使用权,同时再次明确即使存在类似授权,雷士照明也于《协议书》签订时立即予以解除,故该侵权公司从未持有过任何带有“雷士”的有效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或转授权的权利,也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雷士照明的雷士照明系列商标。


3.雷士照明对于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一如既往地采取一切严格手段严厉打击和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除了采取民事诉讼,更考虑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如下


(1)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雷士照明已向合作的全国各运营中心、经销商、供应商下发《通知函》,强调了该类侵权公司的违法性;同时,雷士照明也向市场上发现的被该类侵权公司非法授权或招商的公司发送了律师函。雷士照明再次强调,对于接受侵权公司违法使用雷士照明系列商标进行商标授权的公司,同样涉嫌侵犯雷士照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相关公司受到侵权公司的欺骗或蒙蔽,还请迷途知返、及时止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相关公司明知违法,仍要实施侵权行为,雷士照明将毫不犹豫的全力追责!


最后,雷士照明也欢迎各市场销售主体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加入真正的雷士照明大家庭!雷士照明将始终坚持维护市场秩序的合法有序,如您发现该类侵权行为的,也可立即向雷士照明法务部(legal@nvc-lighting.com)提供信息,我们将全力追查,感谢您和我们一起为法治中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声明!

来源: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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