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中国照协九届五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照明电器行业规范读写作业用照明产品市场宣传及质量提升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面向行业发布。
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特别是家长群体对儿童青少年用眼健康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读写照明产品市场快速扩容,成为消费市场新增长点。但是,市场上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消费乱象(消费日报|关注“护眼灯”乱象),亟待规范引导。一方面,从近年来各地发布的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来看,不同程度的存在视网膜蓝光危害、照度及照度均匀度等检验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企业在市场宣传推广过程中,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的情况。这不仅扰乱了行业秩序,也对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照协就读写作业照明产品的市场宣传和质量管理制定了自律性公约。分别经九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和九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行业和社会发布。
公约共三章14条,从“加强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保证产品质量”、“公开产品质量信息”、“规范对自有渠道广告及商业宣传用语”等几方面提出了自律倡议。 公约的执行单位包括中国照协会员单位。我们鼓励在读写作业用照明产品和相关领域从事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科研、教育、检测、认证等活动的非会员单位参照公约内容自律经营。
《公约》聚焦质量提升、宣传规范、公平秩序三大核心,通过引导中国照协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读写作业照明产品的宣传用语,全面夯实产品质量保障基础,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为照明行业细分领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希望广大行业从业者积极践行《公约》准则,坚守质量底线、规范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中国照协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携手企业共促行业规范化发展,切实守护消费者权益。
《公约》全文如下:
中国照明电器行业
规范读写作业用照明产品市场宣传及质量提升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读写作业用照明产品的市场宣传用语,真实体现读写作业用照明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相关从业者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照明电器行业和消费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自律公约执行单位包括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照协”)会员单位,鼓励在读写作业用照明产品和相关领域从事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科研、教育、检测、认证等活动的非会员单位参照此公约自律经营。
第三条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作为自律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自律公约执行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自觉依照公约维护照明行业的生产和销售秩序。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加强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读写作业用的照明产品主要用于改善并提高读写作业场合光环境的舒适水平,不得宣称对儿童青少年等使用者具有治疗近视、弱视等眼部疾病的功能。
第六条 生产企业自觉保证产品质量。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设计和生产用于读写作业场合的照明产品,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和元器件用于生产制造。在设计和生产读写作业用台灯类产品时,自觉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读写作业台灯性能要求》(GB/T 9473)的性能指标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第七条 生产企业自觉公开产品质量信息。在包装物、说明书中或企业网站上明示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明确产品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自有产品销售渠道中广告以及商业宣传(包括外包装,说明书,自有网站,自媒体等)中宣传用语的管理,不得夸大产品功能和使用效果,不误导用户对照明产品与用眼健康之间的消费认知。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九条 本公约是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性公约,是照明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守则,相关企业应主动履行公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约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批评,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弄虚作假的行为,共同维护行业信誉。
第十条 凡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中国照协将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补贴推广等项目的资格;不推荐参加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评选或认定活动。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向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依据中国照协《章程》规定,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本公约于2025年11月13日中国照协九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国照协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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