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了社会关切,其中包括:
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然而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什么是“特定经营者”,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作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政策制定的重要法规,《实施办法》通过明确市场准入、要素流动、成本干预等领域的禁止性条款,为照明行业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奠定法治基础,也将加速照明行业技术迭代与市场格局优化,助力企业突破地域限制、提升核心竞争力。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是破除市场壁垒,公平化重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要求禁止违规增设审批,杜绝歧视性条件,简化退出程序。
二是畅通要素流动,法治化保障跨区域资源配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壁垒,禁止阻碍要素流动,平等监管执法。
三是规范财政补贴,一致化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要求禁止选择性税收优惠,清理差异化补贴,严管不合理收费。
四是禁止行政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要求严控行政干预,规范价格管理。
总体来看,《实施办法》实施后,技术驱动型企业将加速崛起,地域依赖型企业面临转型压力;产业链协同将进一步深化,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跨区域合作更具生命力;符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的企业和产品将获得进一步的政策倾斜,成为行业新的增长点。
《实施办法》的全面落地,将推动照明行业从“政策红利”向“合规红利”转型,这有助于跨区域经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创新型中小企业突破地域限制、产业集群产品进入全国市场、统一技术标准及市场竞争回归本质等。相关企业宜关注政策动向,建立跨区域合规管理体系,推动检测认证互认,优化成本管理,强化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建立反垄断合规内控机制并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在修炼合规内功的同时,坚持以创新拓展市场,在公平竞争的新生态中行稳致远,为中国照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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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垚 1312690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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